加速我國無人駕駛汽車健康發展,應做到正向看待無人駕駛;加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增強路、網、平臺配套能力;研究出臺無人駕駛汽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近期,上海、北京相繼發放無人駕駛汽車路測牌照,旨在加速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發展。另據,美國Uber無人駕駛測試車撞人致死事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無人駕駛是否安全、技術是否成熟、法律是否健全等問題的廣泛討論。賽迪智庫工經所認為,加速我國無人駕駛汽車健康發展,應做到正向看待無人駕駛;加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增強路、網、平臺配套能力;研究出臺無人駕駛汽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無人駕駛行業快速發展面臨四道門檻
認知門檻。對新技術新產品的認知,不僅包括用戶對新技術新產品的消費理念、消費習慣的認知,還包括政府對新市場的認知。無人駕駛汽車作為新技術新產品,在逐步形成新市場的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認知程度至關重要。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75%的司機對無人駕駛汽車保持謹慎,甚至懷疑態度。可見,無人駕駛汽車市場的消費認知尚不成熟,門檻依然存在。此次Uber事件反映出,美國政府對無人駕駛汽車新市場的認知存在不足,目前,美國已有20多個州允許無人駕駛汽車路測,由于美國政府對無人駕駛路測管控過于寬松,Uber事件才會大概率發生。
技術門檻。盡管此次Uber事件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事故人違規穿行,但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無人駕駛技術存在缺陷。從ADAS技術到無人駕駛尚有差距,如此次Uber測試車傳感范圍足夠廣、足夠敏銳,提前做出預判并減速,至少事故人不會致死;目前,無論是LTE-V技術還是DSRC技術,雖技術路線圖不同,但在實用層面仍有技術難點急需攻破;另外,目前我國北斗導航系統尚不能提供覆蓋主要路網的高精度數字地圖定位服務,難以匹配無人駕駛汽車的應用場景,也是掣肘無人駕駛技術高階化演進的門檻之一。
基礎設施配套門檻。當前,各國智能道路設施的普及率并不高,大量在建基礎設施缺乏對LTE/DSRC專用路側通信系統等網絡設施的頂層設計與部署,車、人、路之間不能互聯互通,無法滿足路測和應用無人駕駛技術的要求。另外,面向無人駕駛汽車的數據交互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用開發平臺建設相對滯后,導致不同車輛、企業、行業管理之間的平臺數據難以實現互聯互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無人駕駛汽車大規模應用。
市場規則門檻。目前,針對無人駕駛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一方面表現在現有的道路交通法規不能適應無人駕駛汽車的行車條件,“人”和“車”的法律責任認定存在模糊地帶, 民事、刑事、保險責任認定、違章處罰等還沒有全國性的立法依據;另一方面,無人駕駛汽車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目前車企難以獲得無人駕駛汽車生產資質,即便是對傳統車輛進行智能改裝,《道路交通安全法》亦明令禁止,未來無人駕駛汽車的路測及銷售仍不具合法性。另外,生產安全監管標準、安全測試設備、產品安全性測試等方面均未有明確標準。因此,無人駕駛汽車市場的規則尚未形成。
補齊短板加快實現“換道超車”
正向看待無人駕駛,提升認知程度。在加速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發展的同時,我們應側重該行業健康高質量的發展,因此,建議政府層面提高對無人駕駛汽車市場的認知程度,繼續保持對無人駕駛路測的嚴格謹慎態度,不適宜大范圍示范,不應操之過急,且待條件成熟,以避免Uber事件大概率發生。在市場層面,建議逐步形成健康的無人駕駛汽車消費理念,培育良好的消費習慣,正向引導用戶對無人駕駛汽車的認知方向,通過展覽、體驗等方式提升無人駕駛汽車的認可度,消除市場疑慮。
加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增強無人駕駛汽車安全性。首先,加快ADAS技術研發和應用,加強紅外傳感、毫米波雷達、視覺傳感等關鍵零部件的研發生產,加強車輛狀態感知技術攻關和應用集成創新,提升無人駕駛汽車的智能化水平,加快實現ADAS技術到無人駕駛技術的場景應用。其次,加快5G LTE技術研發,推動5G LTE技術在無人駕駛領域的應用,通過高帶寬、低時延、廣覆蓋的5G技術應用,加速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發展。再次,加快北斗精密定位與導航技術研發,探索位置網與無人駕駛汽車融合發展的技術路徑,實現位置網平臺、關鍵技術、應用終端的有機結合。
增強路、網、平臺配套能力,優化無人駕駛汽車運行環境。在路測方面,充分對標國際高標準測試場,建立適用于復雜場景的測試場地。建設場景應增加封閉式、半開放式等路況的復雜性,擴大示范面積,完善測試功能,鼓勵企業間聯合測試,同時提升測試場的柔性和開放性,為不同企業和不同技術的測試需求預留空間。未來在設施配套能力方面,加快出臺全國智慧路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重點建設LTE網絡基站、5G通信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北斗地基增強系統,提供覆蓋主要路網的高精度數字地圖定位服務,提高智能道路設施的普及率,加快形成集V2X信息通信交互、智能化交通控制、網絡安全監管等綜合性功能的智慧交通管理平臺。
研究出臺無人駕駛汽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行為。一方面,建議研究出臺無人駕駛汽車生產的相關產品標準,保障產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重點推進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傳感系統、車載終端、車聯網通訊協議、V2X信息交互標準、測試評價等無人駕駛技術和配套設施方面標準建設。另一方面,建議推進無人駕駛汽車相關立法進程。短期內,力爭出臺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無人駕駛汽車路測法規,對機動車登記、路試牌照發放、數據使用、道路驗證、事故責任認定、人車處罰規定等進行統一規范和監管。長期來看,考慮賦予無人駕駛系統與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力爭完成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制定和執行、責任認定等的立法和修法工作。
推動無人駕駛汽車快速發展對于加快我國汽車產業轉型升級、促進交通領域節能減排、解決交通擁堵問題具有重大意義。從未來趨勢來看,盡管無人駕駛汽車市場推廣仍將遇到安全、社會認知、技術、基礎設施、法律等多方面問題,但全球推動無人駕駛汽車急速向前的趨勢不可逆轉,美國、德國、日本等汽車強國的政府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全球科技領先企業加緊在無人駕駛領域布局,無人駕駛汽車將是在“自我修正,容錯發展”中不斷進步,成為物聯網、智能化技術發展的重要突破口。只有營造高質量健康的無人駕駛汽車產業發展環境,加快提升政府和市場認知水平、著力突破關鍵技術、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不斷優化市場環境,才能助力我國汽車行業實現“換道超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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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無人駕駛行業快速發展面臨四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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