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保護電力設備的重要裝置。保護裝置使用不當或不能正確動作,必將擴大事故停電范圍或損壞系統設備,甚至造成整個電力系統的崩潰、瓦解。因此要經常保持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及整定值的正確配合。
二、定值管理
對運行中電力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工作,按調度管轄范圍來劃分,由管轄單位負責。當系統運行方式有較大改變,或因新工程投入對系統運行方式及參數均有改變時,對有關設備的保護定值均應進行驗算,或重新編制整定方案。
系統保護裝置整定方案應根據下列資料進行編制:
1、系統正常的和實際可能出現的檢修運行方式;
2、系統最大有功、無功潮流,母線最高、最低運行電壓;
3、電力系統穩定要求所決定的故障切除時間、重合閘時間、重合閘使用方式和最佳重合閘時間,以及設置解列點等;
4、最大、最小對稱故障容量及開機方式;
5、被保護電力設備基本性能及有關參數;
6、其他必要的運行資料。
三、運行管理
凡帶有電壓的運行中設備,任何時候不得在處于無保護狀態下運行。當必須停用某設備的全部保護時,則必須驗算上一級保護對該設備的后備保護靈敏度應不低于1.25。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必須使用蓄電池、電容儲能或復式整流等可靠的直流電源。繼電保護和自動裝詈的投入和停用,均須按照調度命令執行。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二次接線的改變,均須按照有關負責人員發出的通知單進行。
凡是由電壓、電流或兩個及以上電流等幾個因素組成的保護裝置和兩相電流互感器、三相式保護裝置,在新投入或二次回路有工作或有變動,以及一次設備有變動后,必須進行利用負荷電流測定電流相位并作差壓(流)測定及動作方向試驗,經分析確認正確后,才可投入跳閘。
凡因運行方式改變須變更保護定值時,保護定值由大改小,應在操作結束后更改;保護定值由小改大,應首先改變定值后再進行操作。
線路保護運行的幾點規定:
1、凡單電源線路在受電側的保護一律停用,而重合閘一般可投入;
2、空載運行的線路,其保護應全部投入,但重合閘應停用;
3、新線路或線路檢修后投入運行時,保護應全部使用,但重合閘應停用;
4、電力電纜線路運行時,保護應全部投入,但重合閘停用;
5、事故跳閘后進行試送、強送電時,重合閘均應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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