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馬來西亞一個地方法庭宣布,將在一宗刑事案裁決中采用人工智能技術。使用該技術的應用程序,能夠協助法官從資料庫中查找過去類似案件,分析適合被告的判決,縮小與類似案件在裁決上的差距,力求對被告的刑罰平等和一致。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前景廣闊。目前,它不僅可以做到信息處理數據化、制作文書智能化,還能夠輔助法官審判。在英國,有律師事務所研發了“合同機器人”,致力于自助合規審查和合同管理,自動處理在線文件的審閱。美國一半以上的州利用算法軟件來輔助法官量刑,通過算法匹配類似的案例,為法官提供量刑指引。
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對“機器人法官”的態度較為謹慎。法國明確規定,法官和書記官的個人數據不能被用于評估、分析、比較,或預測他們實際做出或將要做出的專業行為。有學者認為,這可能是目前主要國家中,對司法領域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監管最為嚴格的規定。
人工智能的支持者認為,技術大大縮減了法官從事程序性事務的時間,大幅提高了審判效率。此外,在一些法官容易受個人情緒影響的案件中,例如離婚訴訟,可能產生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相對而言,人工智能依靠算法判案,更加客觀、理性。
反對一方則分析,算法本身是否可靠是問題所在。實踐中,輔助法官審判的人工智能算法要素可能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記錄、工作經歷、經濟狀況等。但大多數國家還沒有針對算法要素的規則或標準。與此同時,負責設計算法的技術公司拒絕公開其算法要素,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預測算法、規避懲罰。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出發,被告人無從知曉這些算法究竟是如何設計的,這顯然有損司法的公正性與透明性。一種解釋是,人工智能起到的只是輔助性作用,法官依然需要量刑個別對待。然而,針對司法程序中算法的使用,沒人知道法官在多大程度上依賴算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法官暗箱操作的質疑。
正是這一擔憂使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統中的應用引發爭議,并帶來了現實的司法挑戰。在美國威斯康星州一起案件中,法院在量刑過程中使用了一款算法軟件。被告得知后質疑算法的公正性,認為法官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并上訴到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以被告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算法軟件成為法官量刑唯一的考量為由,駁回了上訴。
為了解決上述困境,既讓法官運用算法輔助審判,又實現“看得見的正義”,近年來,一些國家正嘗試在立法過程中,確立司法過程中算法應用的標準與適用范圍,從而建立大眾對“機器人法官”的信任。這種信任不僅關乎人工智能的未來發展,更關乎司法體系的穩定健康運行。
責任編輯: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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