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網消息 近日,夏普和OPPO互訴的消息引起業界廣泛關注。起因是今年1月30日,夏普以智能手機通訊技術相關的WLAN專利侵權為由,向日本東京法院起訴OPPO日本公司。
二月底,OPPO對夏普提起兩起訴訟。其一是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夏普違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其二是向日本東京法院起訴夏普侵權閃充技術相關專利。至此,雙方知識產權領域的爭端逐漸浮出水面。
這里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標準必要專利(SEP)。簡而言之,SEP就是指實施某一技術標準必須使用的專利。由于SEP的不可替代性,相關專利持有人某種程度上就擁有了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能力。出于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和專利保護之間平衡的目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中的FRAND原則(公平、合理、非歧視)誕生。但由于FRAND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關于公平、合理、非歧視并沒有具體的可執行的解釋,故而,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圍繞FRAND原則,尤其是在估價問題上,爭論不斷。近年來相關案例也有不少,如高通反壟斷案、華為訴IDC反壟斷案、西電捷通訴索尼案等。
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可能存在過高定價、捆綁銷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違背FRAND原則的行為。
過高定價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鄧超告訴集微網,許可費定價本質上由雙方談判確定的,不存在絕對的公平,但“也要考慮對方有多少專利可以用于交叉許可等因素”。例如,在高通反壟斷案中,發改委調查稱高通存在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其論據之一就是高通公司要求我國被許可人將所持有的專利向高通免費反向許可,卻拒絕在許可費中抵扣這部分價值。
鄧超表示,判定過高定價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式是“參照給其他公司的許可費等來進行計算”。不過,因為這屬于商業秘密,很少對外公開,所以,舉證有難度。不過也并非不可能,如在華為訴IDC案中,在中國環境下法院并不能強制要求IDC提供許可協議,但華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IDC對蘋果和三星的許可費,對比華為確實屬于過高定價。
捆綁銷售及附加不合理條件
捆綁銷售也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可能存在的“罪狀”。如,在華為訴IDC案中,華為起訴書中稱,IDC將其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打包許可給華為,收取高額許可費。高通壟斷案中,發改委也指出,高通利用其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將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搭售被許可人。
據廣東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邱永清在標準必要專利司法審判的熱點難點問題講座中的介紹,很多時候知識產權通過搭售邊際成本更低,“打包”許可可以改善效率,因此搭售未必是違反反壟斷法的。構成違法的必要條件是該項搭售是強迫性的,違反公平貿易原則且缺乏正當理由。
與捆綁銷售相似,附加不合理條件也是專利權人利用自己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強迫被許可人達成不公平協議,不過不是以銷售形式。例如,高通反壟斷案中,高通公司利用其在基帶芯片市場的支配地位,迫使被許可人簽訂和不挑戰包含不合理條款的專利許可協議。
回到OPPO和夏普的互訴,因為目前雙方對案件并未有更多信息披露,所以OPPO起訴夏普違反FRAND原則的具體理由不詳,后續走向尚待跟進。
不過,從OPPO的專利實力來看,故意侵權的可能性不高。據OPPO官方披露,截至2020年2月29日,OPPO全球專利申請量超過43000件,全球授權數量超過16000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數量超過38000件,發明專利申請在所有專利申請中占比88%。在國際知名專利數據公司IPLytics近日發布的最新5G行業專利報告中,OPPO排名第十一位,在國內企業中僅次于華為和中興。在該榜單中,夏普僅比OPPO高兩個名次。雙方實力堪稱旗鼓相當。
從法律應對上來看,在夏普提起訴訟一個月內,OPPO就提出了兩起反訴,動作迅速果斷。深圳嘉德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合伙人王敏生認為:“這是正常的反制措施,OPPO已經建立起一支富有國際知識產權運作經驗的團隊,能夠從容地同時在全球進行多場訴訟對抗。”
-
WLAN
+關注
關注
2文章
658瀏覽量
73178 -
夏普
+關注
關注
6文章
638瀏覽量
52349 -
OPPO
+關注
關注
20文章
5243瀏覽量
79228
發布評論請先 登錄
相關推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