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工信部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相關通知,其中分享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內容。本篇內容英利檢測將擇取其中幾點進行分享,供大家參考討論。
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項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環節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監督檢查方式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日常檢查: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方式,對納入年度檢查計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環節的檢查屬于日常檢查。
專項檢查:根據相關工作任務部署和要求,針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或特定領域開展的檢查屬于專項檢查。
檢查內容
研制、生產和維修環節:檢查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是否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他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生產、維修的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等。
進口環節:檢查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取得型號核準、標注型號核準代碼、在海關進行申報并辦理通關手續等情況。
銷售環節:檢查銷售的設備是否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是否違法違規銷售特定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辦理銷售備案并按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等。
檢測機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其檢測能力、服務品質、報告規范性及資金使用情況等。
監督檢查的實施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根據檢查任務采用現場核查、線上檢查或技術檢測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并記錄檢查全過程,確保執法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檢查結果應在規定時間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的印發和實施,對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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