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心寄源”法律沙龍2023第八期 | 總第十三期在開放原子開源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成功召開,本期沙龍邀請到了PingCAP知識產權負責人熊嵐曦律師,圍繞熱點話題“GPL合規性討論-間接侵權”主題進行深度剖析,參會嘉賓展開了積極討論。本期沙龍線下、線上同步開展,受到參會嘉賓的一致好評。
沙龍議程
演講及圓桌主題:
GPL合規性討論-間接侵權
主講嘉賓:
熊嵐曦律師
PingCAP知識產權負責人
熊嵐曦,PingCAP知識產權負責人,從事知識產權和法律相關工作超過15年,曾在多家大型跨國企業(華為、西門子、IBM、阿里巴巴、美團等)從事知識產權和法律相關工作。
本期要點
熊律師通過日常工作中常見的開源合規場景,探討了軟件在需要與GPL許可證下的組件配合使用時,更為合規的解決方案。為了討論方面,下面用“傳染性”這一不足夠準確的說法來描述GPL許可證的要求。熊律師首先從GPL許可證到底對哪些行為進行了約定展開分享,即GPL許可證僅對“復制”(copying)、“分發”(distribution)和“修改”(modification)進行了約定,而沒有限制“自用”的行為。
小卡片——GPLv2.0原文摘錄:
Activities other than copying, distribution and modification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License; they are outside its scope. The act of running the Program is not restricted, and the output from the Program is covered only if its contents constitute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 (independent of having been made by running the Program). Whether that is true depends on what the Program does.
在明確了GPL許可證的約定后,熊律師假設了以下案例場景:
A公司向B公司提供軟件X(閉源),軟件X需要與組件Y(開源,許可證為 GPLv2.0,比如可能是一個依賴Dependency)一起運行。B公司對于上述軟件X和組件Y的使用方式為僅自用。那么A公司如何操作能使自己的軟件X被“傳染”的風險比較小呢?這個問題并沒有標準的答案,熊律師給出了幾種方案供大家進行討論。
方案1:B公司自行下載組件Y,并在B公司的環境內完成編譯、安裝、調試。
方案2:A公司派駐場技術人員以提供技術服務的形式,在B公司的指示下,代表B公司下載組件Y,并在B公司的環境內完成編譯、安裝、調試。
方案3:A公司單獨打包軟件X,并單獨打包組件Y交付給B公司,同時通過合同約定,組件Y為A公司代表B公司下載。
方案4:A公司交付軟件X,B公司在運行軟件X的時候,軟件X會彈出交互界面詢問,目前環境缺少組件Y,B公司是否愿意從官網下載并使用組件Y。若B公司點擊同意,則在聯網時,軟件X自動下載并安裝運行組件Y。
為了更充分地討論上述假設案例問題,熊律師介紹了相關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和法律法規的條款。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討論的范圍,即是針對侵權問題繼續展開討論,還是針對違約問題繼續深入探討。當前,許可證的合同性質已經得到了認可。從實踐案例中看,Artifex軟件公司訴Hancom公司案(Artifex Software, Inc. v. Hancom, Inc., No. 16-cv-06982-JSC, 2017 U.S. Dist. LEXIS 62815, Doc. 32 (N.D.Cal. Apr. 25, 2017) )以及羅盒訴玩友案(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判決都認為開源許可證有合同屬性。并且,在第一個案件中認可違反開源許可證可以構成違約。
但是,鑒于侵權賠償以及管轄地等考慮,目前業界對于許可證的違反,仍以主張侵權為主。因此,以下就侵權為主張進行合規討論。
在就侵權主張進行討論時,我們可以考慮的角度有,主張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主張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還是商標侵權。
上述場景中,由于B公司沒有進行分發,僅為自用,所以B公司的行為顯然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而A公司的行為中,也沒有直接進行分發,B公司獲取Y組件的方式,均為B自行獲取或者請他人代表其進行獲取。因此,A公司也沒有對組件Y進行直接的分發。因此,以下僅就間接侵權進行討論。
我國對于間接侵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民法典》中僅對共同侵權進行了規定,也即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以及誘導、幫助他人實施。在共同侵權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了應當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這一前提。
小卡片——《民法典》法條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專利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里也有明確提到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這樣的前提。
小卡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6〕1號)法條原文:
第二十一條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五部分“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中,第(二)節第116至122條對“共同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解讀,里面也有明確提到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存在“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
小卡片——比如《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121條:
12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行為人以提供圖紙、產品說明書、傳授技術方案、進行產品演示等方式,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特定技術方案,且他人實際實施了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行為人的誘導行為構成本指南第118條所指的教唆他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五部分“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中,第(二)節第116至122條對“共同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解讀,里面也有明確提到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存在“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
熊律師還從實踐角度給大家講解了案例“(2017)京民終454號-西電捷通訴索尼WAPI專利侵權案二審”一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單一主體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未“全面覆蓋”專利技術方案的不完全實施行為,即所謂的“間接侵犯專利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需以直接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
最后,熊律師介紹了著作權方面的相關規定和“間接”侵權的論點,從著作權角度來分析,“間接”侵權是必須以存在他人“實施了直接侵害著作權專有權利的前置行為”為前提,且存在為侵害著作權提供工具、設備或材料等輔助行為,以及擴大現有侵害著作權損害后果的行為。
小卡片——“(2017)京民終454號-西電捷通訴索尼WAPI專利侵權案二審”一案中指出,由于直接實施人不侵犯專利權,而由“間接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屬于例外情況,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行為人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或設備等專用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向直接實施?提供該專用產品;
(2)該專用產品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具有“實質性”作用,即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或設備等有關產品對實現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而言,不但不可或缺,而其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不是任何細小的、占據很次要地位的產品;
(3)該專用產品不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即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或設備等有關產品并非通用產品或常用產品,除用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外無其他合理的經濟和商業用途;
(4)有證據證明存在直接實施人且該實施人屬于“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個人或《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情形。
主題演講后,線上線下的嘉賓就以上問題展開了多角度的討論,雖然各位嘉賓觀點不盡相同,但對各自的實踐和論點進行了有益的分享。
本期沙龍給大家的開源相關法律工作帶來很多啟示,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得到了與會嘉賓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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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龍活動一般采取閉門的主題演講和圓桌討論的形式,線下、線上同步進行,時間通常在月初或月末的周五下午,可能根據節假日或主講嘉賓時間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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