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46號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提升城市品質,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從事道路照明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綠色低碳、經濟適用、協調美觀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標準制定、行業指導、監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的城市道路照明直接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區域以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道路照明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的養護、維修、改造等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妨礙城市道路照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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