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的通告
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100號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取消《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182號)中關于資費方案執行前的告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涉及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資費方案執行前不再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進一步完善電信業務資費公示制度,在營業場所通過手冊或電子顯示屏等途徑,以清單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宣傳推廣資費方案應當全面、準確、通俗易懂,宣傳內容應與資費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制定打包銷售資費方案時,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業務,應當同時提供各單項業務資費方案,供用戶自主選擇。對涉及攜號轉網服務的攜入用戶,應當保證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公眾市場在售資費方案。
特此通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電信資費從上世紀90年代的審批制,到2000年后改為報備制,通信頭條認為這項制度初期對價格管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后來運營商各地資費多如牛毛,有的省份和地市當天晚上制定資費,第二天就就推向市場了,因此報備只是一個形式,有了為了競爭,只是事后給通管局例行走一下流程,通管局對市場資費行為一般不會過問,除非特別惡行事件,三家鬧起來了,才會充當調解人角色化解矛盾。
實際上,資費報備制度早已意義不到,同時也消耗運營商的人力來報,通管局也要消耗人力完成報備,對雙方都是資源消耗,這次取消是正確的。
為什么仍然要公示呢?通信觀察人士函元說,要求運營商公示資費,一是按國家價格法規有關要求,價格變動需要依法公示,二是對消費者進行告知,是運營商的義務,三是公示后,如果以后有糾紛或者出現惡性競爭,也是一個解決問題的依據,讓運營商不能隨意出臺資費。總體來說報備制改公示制是放管服的重大舉措,應該受到各方歡迎。
你對這次報備制改公示制有說明看法,請在文后留下你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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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工信部發改委公告:取消執行了幾十年的電信業務資費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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